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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医疗服务信息应让患者知情同意
2009-08-27
  (记者刘平安杨杰松)日前,卫生部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公开的各类信息,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服务中的下列六类卫生信息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按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包括:患者的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特殊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患者接受的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目和超声、造影、CT、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城镇医保患者使用自付比例30%以上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50%以上的诊疗项目和自付比例40%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以及全额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其他事先告知和知情同意事项。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卫生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拥有该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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