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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提高未成年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
2009-07-28

4日,记者从烟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山东烟台将提高未成年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从2009年度起,政府补助将由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80元。同时,未成年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也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

据烟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城居科姜科长介绍,城镇居民保险未成年参保居民目前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补助标准提高后,未成年参保居民的筹资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仍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未成年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仍按原筹资标准的10%缴纳(即100元×10%=10元),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人员)按原筹资标准的5%缴纳(即100元×5%=5元),但筹资标准均提高为120元。

政府补助标准提高了,对居民有何好处?姜科长举了一个很形象的例子,“政府掏的钱多了,居民报销花不了,不能让它浪费啊,最后肯定还得用之于居民”。姜科长说,政府补助的钱多了,有利于下一步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这是提高医保报销比例,以及提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记者崔岩通讯员姜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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