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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已制时间表斩断医务人员受贿"黑手"
2009-05-20

作者:顾金华刘晶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医务人员、教师受贿列入商业贿赂的内容成为焦点。记者昨天从市卫生部门获悉,事实上,上海有关部门早已开始在医疗行业中开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行动。
  
  “斩断”
  医药购销领域“黑手”
  
  记者了解到,继2007年4月上海卫生部门提出给14万医务人员全部建立医德档案,严查商业贿赂之后,上海已制订“时间表”,在全市医疗系统进一步深入“斩断”医药购销领域“黑手”。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要求,还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规定》中不仅明确规定,凡列入不良记录的企业,二年内所有药械禁止在申城医院购销使用,而且对认定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和划分。
  
  企业
  完成商业贿赂自查
  
  《规定》中明确提到了“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因收受商业贿赂被司法机关判决(或者虽已免于起诉但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受贿事实)”。从2007年7月开始,本市就已经实施了这一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不但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一经查实,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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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一旦医药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该企业生产或经销的药械,市药械招标组织不得接受该企业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活动。
  
  据悉,上海市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还陆续完成了商业贿赂自查报告。但是,一名业内人士表示,此类自查自纠反商业贿赂的效果难免会打些折扣。因为企业在填写自查表时,很少会主动承认自己有商业贿赂行为,一些小规模的经营公司也不在被要求自我调查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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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受贿已有师德加以拘束
  
  “两高”近日发布《意见》明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据悉,在法律定性前,对于教师收受礼品、谋取私利等行为,以往教育部门往往通过师德规范对教师进行道德上的约束。在刚刚修订过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有明确规定,要求教师“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而在本市的《上海市教师师德规范》中,也有更明确的规定,除了“不准对所任教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还要求“在与学生家长的交往中,不准收受礼品和现金等”。不少学校的校纪中也明文规定教师不得收取家长的现金或礼品,一旦发现违规,会在评分、职称评定等各个方面进行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前不久,上外附中更要求全校教师签订一份“不做有偿家教”的承诺书,上面列出了“有偿家教”中的3根“避雷线”,即“不在校内进行收费补课”、“不对自己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严禁成建制的办班补课”,规定所有教师都不得踩线。校方表示,哪位教师一旦踩线,将接受学校纪律处理,甚至中止其职称资格。
  
  据悉,有了法律界定后,一旦教师依照刑法被依法定罪,根据《教师法》规定,将丧失教师资格。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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