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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产品责任应该追溯
2009-05-20


□本报记者曹政□

  12月15日,广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厅局长系列访谈”现场,有人突然向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抛出一个问题:“‘齐二药’案近日终审,中山三院被判定为和其他3个被告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行业引起较大反响,医院认为这一审判将起到一个很坏的示范作用,认为不该把医院看作药品的销售单位,这样的判决会影响到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机制的完善。您对此怎么看?”

  廖新波沉吟片刻,说:“我非常同意这种观点。”作为广东省卫生厅分管医政工作的副厅长,他曾在2006年担任“齐二药”假药事件处理小组组长,负责进驻医院对整个事件进行调查。

  他说,医院根据国家法规进行药品的监督和报告,在事后调查的时候也以积极的态度给予配合,从而帮助有关部门及时发现药品引起死亡的原因。“医院最早发现问题,最后却被认定为药品销售者,被判负有赔偿责任,我觉得很悲哀。”

  “这些假药是通过合法的程序进入医院的,而规章制度并没有要求医院对买进的药进行抽查和鉴别,那么谁应该负责任呢?”他反问。

  尽管对法律的责任划分持有不同看法,但廖新波强调,受害者的权益一定要获得保障,被损害的权益必须得到应有的赔偿,他也赞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为了从根本上防止类似的事件发生,廖新波呼吁国家对制造假药的厂商进行严惩,要求其做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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