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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要求:新农合二次补偿必须当年完成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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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省卫生厅就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新农合二次补偿工作必须于本年度内完成,不得拖延至下一年度。
新农合二次补偿是指利用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对已获得大病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的再次补偿;是针对统筹基金结余过多,在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前采取的临时性调控措施,不作为常规补偿模式,不得在年初新农合基金分配时预提。进行新农合二次补偿可以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减少基金沉淀,提高新农合制度保障水平,使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
为保证新农合制度实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省卫生厅要求,开展新农合工作的各县(市)区统筹补偿方案颁布实施后,一般不要在年中对统筹补偿方案进行调整,开展追加补偿。对年终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当年统筹基金15%的,历年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25%的,应组织进行二次补偿。同时根据本年度新农合运行情况,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下年度统筹补偿方案,力争对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补偿一次到位,尽量减少二次补偿的应用。
为规范、统一我省新农合二次补偿运行,保证二次补偿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便于新农合运行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我省统一推荐使用对当年所有获得住院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全部进行二次补偿的办法。二次补偿医疗费用的基数计算,统一采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减去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费用的计算方法。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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