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于6月1日实施后,又激发了新一轮“买假”热情———大家希望《食品安全法》在提升食品安全的同时,一旦自己发现问题食品能多买多赔。但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近日却表示,利用这一规定故意“买假”以期获取十倍赔偿的做法并不提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问题食品“假一赔十”条款要真正成为消费者手中的利器,看来很难。这不单是因为上述负责人的“表示”,还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购买的食品通常数量较少、金额较小,一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虽然可以主张“十倍赔偿”,但商家和生产厂家能轻易答应吗?为了一点小钱打官司,既要申请鉴定,还要主张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加上律师费、诉讼费和时间精力,一般的消费者会这么做吗?既然众多消费者缺乏上法庭的动力,“假一赔十”条款从根本上说就是空中楼阁。由此,《食品安全法》能否阻止制假售假者制假售假的步伐,就成为许多人心中挥之不去的疑问。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要让“假一赔十”的条款真正走进生活中,一个不错的办法就是让职业打假人参与其中。职业打假人可以有意识地知假买假,购买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然后主张十倍赔偿,从而获取一定利益。通过形成规模效益,职业打假人就有了不懈的打假动力。但职业打假人步履维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对问题商品可以“假一赔二”,从而诞生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他们在各地知假买假,有效震慑了一批制假售假者。可近年来,王海们“知假买假”的消息很少见诸报端,一个重要原因是,王海们的这种“知假买假”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支持。比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这是否意味着,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的行为,因而不受条例的保护? tujian.org
将消费者解释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有一定的道理,但当解释“消费者”不再是简单的法律技术问题而牵涉到相当部分人的利益甚至是社会利益时,对消费者的解释就必须慎之又慎,至少应该提高到相当高的层面作出权威的解释。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比较健全的法治社会中,制假售假大多是单个事件而不是普通现象,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不让某些人使用利用他人的过错牟利,应该是可行的。但当制假售假非常猖獗,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遏制制假售假现象时,对消费者的解释就应充分考虑到立法者的长远目的。如果有关部门能适应形势需要,对消费者作适当的目的解释和扩张解释,将职业打假人纳入消费者范畴,从而极大地调动职业打假人的积极性并有效地遏制制假售假行为,可谓善莫大矣。(杨涛)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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