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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评说: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新《消法》(2)
20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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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问答

  假设买股票也有个冷静期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注意到,有些网友在回帖中提到了股票。这些明显被“套”的网友苦恼地问:“我买股票后悔了,能退吗?”邱宝昌给予了否定的回答,“这个不是能不能给冷静期的问题,购买股票是一种投资行为,并没有构成消费关系,不在消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tujian.org

  邱宝昌说,在消法中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因此,包括之前曾经对购买汽车是否算生活需要,购买者是否能受到消法保护还曾经有过争议,同一地区的法院会有不同的判决。但是,不管如何,股票都不可能被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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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法律规定远程购买必有试用期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欧盟法律中就有关于试用权的相关规定,如消费者订购一个不了解其性能的货物,且是远程购买的并超过40欧元,则消费者拥有14天的试用期。同时明确规定,14天的试用期,卖方必须用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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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方不仅要提示有14天试用期,还应包括,买方在14天里拥有无因无偿的退货权。无因即不需要说明理由,无偿即货物退回去的费用仍然由卖方负担。如卖方没有书面形式提示,则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消费者都可以继续无因无偿地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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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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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后发现问题应该获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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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宝昌律师从专业角度考虑,提出消法在修改中应该调整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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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消法第二条中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前提作了规定,即“为生活消费”,这个限定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麻烦。其实应该明确为,只要自然人购买商品或服务就应受消法保护,或者说,凡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不管他是否出于打假的目的——就应当受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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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汽车、商品房等涉及金额大的商品,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争论非常多。由于商品房本身的高价性等原因,不少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后常常得不到有力的法律支持。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商品房,这类案件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经济发展后,为生活消费的内容自然会产生变化,不同商品在不同时期确实有不同用途,如果能去掉“为生活消费”的限定,这类的争议也就不会出现,将来购买到与说明不符的商品房,要求双倍赔偿就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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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信息资料的义务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相信所有手机用户、邮箱使用者都有接到过垃圾短信、骚扰短信、垃圾电话、垃圾邮件的经历,我们之所以对“被骚扰”无能为力,就在于法律中并没有给我们提供完善的保护。因此,邱宝昌提出,消法修改中,应该在经营者的义务部分,增加一个内容,即“经营者对于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消费者的信息资料,应当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非经消费者许可或依法律规定,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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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手机、网络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日益严重,为保护消费者的隐私、财产、工作、学习、休息等的权利,应该增加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信息资料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邱宝昌说:“此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就有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消法也应当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违法成本过低会放纵侵权行为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目前的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并且把增加赔偿的金额限定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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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买房者冷静期,购房人可以退房” 这是最近几天网上讨论的焦点话题,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自去年10月被列入5年立法规划以来引起的最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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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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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冷静期 网友比专家更“冷静”?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上周,一位民商法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让消费者有权“后悔”的其中一项就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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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观点一经公开,网上的跟帖当天上千,没过几天就破万,网友们积极讨论该规定的可行性。令人惊讶的是,这样一个听起来为消费者考虑的提议,却没有得到多数网友的支持,“饱经伤害”的消费者们反而在自发地逆向思维,质疑这个提议的最终效果。 tujian.org

  一位腾讯网友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冷静期?不会是陷阱吧?房子是消费者最大的问题,要解决只有一个办法:建好再卖。”一名网友还这样调侃:“某人问:天上会掉馅饼吗?甲:绝对不可能!乙:如果要掉的话那绝对是坏馅饼!丙:我也不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但是我相信天上会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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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这个判断的网友还提出“想法是好的,但不怎么现实吧?买家有后悔权,那卖家呢?也有后悔权,生意怎么做?不会乱套吗?”还有的网友进一步担心“房价的后悔权表面上是保护购房者,实际上是保护开发商。逼迫个别的开发商不要降价,以达到维持畸形的高房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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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有这么多担心和分析,消费者的心思究其根本其实就是一句话,一位名为“观宇”的网友简单直接地说出了重点:“修改方向很好,行使权利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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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分析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买房暂不宜适用后悔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针对这个问题,中消协法律顾问、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分析说,所谓的冷静期其实就是就特定商品及消费方式给予消费者试用权。给予消费者试用权的主要意义在于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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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的试用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试用期的设定主要是考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发生变化,有很多消费方式不像传统的方式一样在现场购买、现场查验就可以发现所购商品或服务的适当性,而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考虑。引入试用权,这是消费市场诚信的表现和要求,试用权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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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邱宝昌并不支持在房产交易上推行“冷静期”。“购买汽车、房屋等大额购物如果均适用后悔权,会对市场交易的稳定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大额购物,如买房暂不宜适用后悔权。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加大对购房合同的监管。例如可以在购房合同中列举多项解除合同的条款。一旦出现了列举的条款的情形,消费者即可以主张解除该合同。”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由此,邱宝昌提议,“试用权的适用应该是先限定在特定的领域内,逐步推行,比如分时度假、非现场购物(包括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的情况。就目前的市场成熟度,还不宜将试用权无限制地扩展到所有商品和消费方式中。交易过程是有成本的,如果不限定试用权在交易过程中的使用,会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也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不稳定的影响。试用权的推行需要完善的市场诚信体系。”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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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宝昌对此提出质疑:“首先,由于只规定了增加赔偿一倍,消费者为了举证花费时间和精力,最后得到的赔偿却不多,特别是金额较小的商品或服务。这使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减弱,乃至最终放弃维权。另外,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也过低,不法经营者会因惩罚无关紧要,违法成本过低,而继续放纵自己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邱宝昌提出自己的设想:“首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惩罚性赔偿的最低标准;其次,应该赔偿的金额除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外,另增加消费者因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再次,可以对经营者的行为加以区别,根据消费者损失的具体情况,对于欺诈行为影响恶劣的,可增加更高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明确消费者享有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此前,在消法的制定和修改中,消费者发挥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很多网友对此非常不满。邱宝昌提出,应该明确消费者享有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亲自参加或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参加所有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起草、制定、修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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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宝昌律师格外强调这一点。他还特意说明:“这里的参与权并非仅仅指消费者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讲话、发帖等。而是要让消费者真正地参与到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制定完善中,表达消费者的整体利益、意愿,并反映到立法的层次上。这样制定的法律、法规才更能代表消费者的利益。”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发现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消费者最想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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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应该向着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向努力,那么,在修改法律之前,我们最应该了解的就是,到底在哪些行业存在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做法甚至行规。那么,让我们看看,消费者的“怨气”都积压在哪里吧。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七成患者不满意医疗收费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兰州几年前曾经将兰州地区医疗机构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向社会通报,调查表明,高达72.3%的患者对医疗收费不满意或极不满意,而对医疗收费满意的仅占5%。“不满意”集中反映“看病贵”和“医疗收费缺乏透明度”上,主要表现在药费、不该检查的项目进行检查、医生开大处方、药方不逐条划价、治疗费用具体内容不详、住院费用没有明细账、患者缺乏知情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六成消费者不满意保健品广告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上海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对保健食品市场总体满意程度不高,表示“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高达49%。在这些消费者中,有59%认为保健食品广告虚假夸大成分多,广告宣传过分夸大事实、忽视适用人群等,造成期望感受与实际使用感受差异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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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显示,消费者认为保健食品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产品的审批和许可把关不严”,其次是“虚假广告宣传严重”,再次是“对违规厂商监管处罚力度不够”。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五成消费者不满意已购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北京,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一项最新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房满意度不高。此外,6成消费者对房地产行业的诚信情况评价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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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消费者反映,“买房子的时候,签的都是格式合同,那些条款都是房地产商雇律师逐字逐句推敲的,普通人根本就无力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证据。”而且,由于房价上升较快,消费者还担心到法院诉讼后,开发商痛快地收回房屋,消费者又无力再次购买,“那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除了这些调查结果之外,消费者还有很多不满意的“消费习惯”: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残次品还高价销售;汽车维修质量差,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障;宾馆内部规定中午12时退房给消费者带来大量时间上损失,消费者不得不在机场或者车站枯坐等待。(记者 艾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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