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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赔偿商家不痛消费者不爱
2009-07-28

  10倍赔偿商家不痛消费者不爱

  近日,消费者陈先生拿到了58元赔偿款和医药费补偿款116元,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巢湖市进行10倍赔偿的首起消费投诉案件。此前,陈先生在一大型超市购买了5.8元的花生,吃后才发现该花生已变质,变质花生导致陈先生拉肚子打吊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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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陈先生不仅得到了商家的10倍赔偿,还获得了医药费补偿款,总计174元,这是“一方面”。而“另一方面”呢,这位陈先生不仅要请病假去医院打吊针,很可能还要请事假去工商投诉,影响工作不说,身体也受到了伤害。这两个方面一权衡,投诉成功的陈先生恐怕还是得不偿失。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反观之,对于大型超市来说,偶尔赔偿消费者一百来块钱,岂不是九牛一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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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倍赔偿”,远看像是威风凛凛的保护神,保护着消费者的权益;近看却像是一尊商家“不痛”、消费者“不爱”的稻草人。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笔者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出台一个关于赔偿下限的“补充规定”――消费者所获的 “10倍赔偿”若不足万元,一律以万元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惟有如此,才能让不法商家牢牢记住“民以食为天”这句话。(张传发)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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