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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体方案近日出台。方案要求,到“十一五”期末海南城镇新建建筑须达到建筑节能50%,新建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建筑面积占新建总建筑面积的30%。“十一五”期末8个市建成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 方案要求,到“十一五”期末,城镇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50%的目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逐步开展,海口既有建筑25%完成节能改造,三亚既有建筑15%完成节能改造;琼海、儋州、文昌、万宁、东方等城市既有建筑10%完成节能改造,重点放在既有使用空调的政府办公楼、商业建筑、宾馆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此外,将大力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利用,实现新建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建筑面积占新建总建筑面积的30%,地热能、太阳能光伏发电、光冷空调技术应用取得突破性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应用。而在减排目标上,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70%。 方案要求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发改等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估审批、节能评估以及信贷、安全管理和城乡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把好新建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并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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