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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正式实施
2009-07-27

  本报讯 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今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6月15日起正式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以维护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海运业遭受巨大冲击,部分国际海运企业为了取得货源,采取倾销性、掠夺性定价,致使个别航线出现恶性竞争局面,严重影响了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健康发展,不利于为我国国际贸易提供稳定可靠的运输保障。针对上述情况,交通运输部经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题座谈会,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近日作出决定,自2009年6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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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运价备案实施办法,运价备案义务人是持有《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经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的中外经营人,暂不包括无船承运人。为减轻备案义务人工作量,提高效率,允许备案义务人自行确定拟报备的运价幅度,实际执行的运价仅在超出运价幅度时,需另行以协议运价方式报备。实施办法还特别明确了上海航交所作为运价备案的具体受理机构,负有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义务。最后,为确保备案制度的稳妥、有效实施,实施办法特别规定了45天生效过渡期,以便运价备案各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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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交通运输部将在实施办法规定的45天过渡期届满后,对各班轮公司报备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报备运价信息基础上,加强对市场运价竞争行为的监管。(来源: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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