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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商品房销售5月20号起必须明码标价
2011-05-26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下达包头市。从20号起,包头市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组将按照自治区细则规定,加大规范包头市商品房交易秩序。

  细则明确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细则实行明码标价,包括商品房现售和预售。另外,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也参照本细则。同时,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便于消费者价格咨询和举报投诉。

  包头市发展改革委价检局局长苏云峰表示,标价牌及标价书应标明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字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消费者和各界人士发现商品房销售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线索,价格主管部门对违法者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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