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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鼓励与约束并举 |
2009-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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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业界普遍认为,该法的出台将给石油和化工行业发展循环经济带来新的契机。 陕西省循环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冉新权认为,该法既规定了一系列的激励政策,支持和推动企业自觉、自愿地发展循环经济,又有很强的约束力,对企业开展循环经济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将促进石油和化工行业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拓展循环经济的成果。 比如,该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废水进行再生利用;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以及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回收利用。 今后,石油和化工行业发展循环经济将获得国家和各级政府更多的支持。该法规定,各级政府应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研开发、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等;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政府采购向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倾斜;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该法对各种违反循环经济要求的行为分别作出了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采矿许可证直至刑事处罚的规定。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众所周知,作为既生产又消耗大量资源、能源的石油和化工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尤为强烈。按照化工行业“十一五”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到2010年,全行业万元GDP能耗要比2005年下降15%~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要比2005年下降3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要达到70%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并建成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先进企业和化工园区。 因此,2005年10月至今,国家发改委会等六部委先后实施了两批循环经济试点,其中包括多个化工企业和项目,初步形成了一批发展循环经济的典型。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发布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以及《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也把石油、化工行业列为工业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国家去年还在化工行业组织实施了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重点支持先进煤气化成套工艺产业化示范、氨氮废水资源化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废塑料回收和处理技术产业化示范等项目的开展。业内人士认为,这一系列措施将促使石油和化工行业在循环经济的道路上加快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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