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合作医疗补偿比例将大幅调整。今日,记者从忠县卫生局获悉,从7月1日起,忠县将对县外市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及材料费和治疗费补偿比例进行调整。
据了解,本次调整对县外住院补偿的药品价格,按照县内统一价格执行计算补偿金额,对县外市级以下医疗机构,以2008年该县乡镇级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1080元为标准,对确认金额在1080元以内的部分按70%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对超出1080元部分按照50%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参合农民在县外县级医疗机构,对确认金额在3889元以内的按50%补偿比例进行补偿,超出部分按40%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对于材料费和治疗费,乡镇级医疗机构材料费在500元以下的,按70%补偿比例进行补偿,500元以上的部分按10%补偿比例进行补偿;中心级医疗材料费在1000元以下的按70%比例进行补偿,1000元以内的按照10%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县级医疗机构材料费在2000元以下的按50%比例补偿,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10%比例补偿;市级(三级)医疗机构材料费3000元以下的按40%比例进行补偿,3000元以内按照10%进行补偿,个别特殊病需耗费大额材料者,纳入二次补偿。
同时,对治疗费(特殊治疗费)补偿比例调整为:对县级医疗机构治疗费用500元以内的按照50%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对超出50%部分按10%比例补偿;对市级医院治疗费1000元以内的按40%补偿,对超出部分按10%比例进行补偿。
另外,对因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的参合农民,必须凭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除在校学生外)和病历复印件,方可获得补偿。(记者 陶于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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