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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隔月不开发票” 国税局:没有法规限制 |
2009-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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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四公里永辉超市的发票须知 中新重庆网4月19日电 据重庆晚报报道不是当月的购物小票,超市不开发票。昨日,遭遇开发票“门槛”的市民杨女士对这一做法很不解:难道开发票也设有效期? 起因:“上月小票无效” 杨女士家住南岸回龙湾小区,经常到位于四公里的永辉超市购物。因每次购物的数额较小,加上开发票要排队,为了节省时间,她就凑齐一定数量的小票后,再开发票。 4月初,杨女士拿着近一个月的购物小票去开发票时,营业员却剔出了上个月的购物小票,并指着服务窗口上方一告示称,只能给当月的购物小票开发票。 市民:此举有失公平 其实,杨女士的遭遇并非特例。昨日上午,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在几家超市走访,发现隔月不开发票几乎成了“潜规则”。一些超市更是标明,“发票须在购买当日开具。” 家住渝中区地母亭小区的宋女士也有同样遭遇。她认为,超市没有权利限制市民开发票的时间。“买瓶酱油也就几元,如果开发票,明显太少了。超市的这一做法,让我们增加了时间成本,浪费了精力。” 超市:方便会计结算 对此,永辉超市四公里店管理部经理张剑涛解释,超市月月结账,并每月向税务部门申领发票,若消费者拿着几个月前的购物小票来开发票,超市无法预计发票的量。制定这个条款,出于方便会计结算和及时交税。 部分超市也表示,规定购物小票有效期,是因为超过一定时间,电脑就没有办法显示当时的买卖单据,容易造成纠纷。 市国税局:没有法规限制 购物开发票该不该设期限?对此,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索取发票的时间并没有明确限制。 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毅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因此,为了管理的便利而设置一些条款来限制开发票的时间,只是商家单方面的行为,这些条款对消费者并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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