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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危旧房行政诉讼中三种情况可以先予执行
2009-06-16
  中新重庆网5月29日电 据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高院昨日发布《关于处理涉及危旧房改造行政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称,改造危旧房过程中,有三种情况可先予执行。

市高院行政庭庭长樊非说,《意见》首次明确定义了什么是“公共利益”:为修建道路、绿化、公共设施以及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其他设施等而涉及的危旧房改造,能够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的,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按照《意见》要求,我市法院在处理涉及城市危旧房改造的诉讼中,在三种情况下不予执行:对于拆迁人未按裁决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资金或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置房的;未按裁决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或者未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未向被拆迁人提供搬迁补助费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在涉及危旧房改造的行政裁决诉讼中,法院一般不搞先予执行,但如果不及时执行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工程延期、影响绝大部分被拆迁人按时回迁等不可弥补损失情形的,可以先予执行。《意见》还规定,对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法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是否具备公共利益前提进行审查。同时,先予执行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先予执行项目必须属于危旧房改造范围,且要有公共利益性质;(2)拆迁人已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宜居的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3)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先予执行的危旧房屋进行了证据保全,不会给合法性审查带来困难。各级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应向上一级法院备案。

此外,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法院不得介入。《意见》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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