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边、水库边开发房地产,使得水资源受到破坏,这种行为是否应该支付补偿费用?昨日,市水利局透露,目前正在开展立法调研的《重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将考虑把这种方式在法规中予以明确。
现有法规缺乏明确规范
在今年的人代会期间,市人大代表黄淳就提出过限制利用水域开发房地产的建议。黄淳认为,在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中,一些河流及塘堰自然水域被楼盘圈占,某些区域生态平衡和人居环境受到了影响和破坏。他希望限制利用水域开发房地产。
那么,在限制利用水域开发房地产方面是否有相关法规呢?市水利局表示,《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以及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条例都在建筑施工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但仅局限于保护水利工程,对在自然水域内或周边地带从事房地产开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
新条例有望引入补偿机制
市水利局法规处介绍,为了尽早从制度层面解决现存的问题,市水利局已着手启动《重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拟对开发商利用水资源开发地产后的补偿问题,以及有关污染物的排放问题做出相应规定。
占用水资源、破坏生态进行房地产开发是否应当支付高额费用?对此问题,市水利局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在某些区域开展了征收生态补偿费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一些成功经验。
“我们也将参考这个方式,将对生态补偿制度以及水域保护建设专项资金等制度进行调研和论证。并争取将生态补偿制度在《重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中加以确立。”该人士说。(记者陈敏实习生邹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