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修订后的《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开始实施。2日,市妇联为本报独家解读了该《条例》新增内容为妇女带来的实惠。
女性政治权益得保障
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25%。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20%。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候选人中,至少各有1名妇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候选人中,至少有1名妇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性代表比例,应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妇科体检
《条例》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保障”一章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女职工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体检。对未就业的城乡妇女的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普查,由各级人民政府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
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怀孕、生育、哺乳期期满。续延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其应有的福利待遇。
着重保护妇女婚姻家庭财产权益
新修订《条例》在“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章节中突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财产方面的保护。特别在对妇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明确规定不受各自经济状况影响、不受获得男方经济帮助或补偿的影响、不受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影响等,使对离婚妇女的帮助或救助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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