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刚刚过去的2009年1月,法定节假和公休日天数总共达14天,许多职工即将拿到加班费。但记者昨日调查发现,在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职工拿的加班费,要比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单位多。
龙头寺长途汽车站调度员刘勇,在刚过去的1月里,天天都在上班。昨天,他跟记者估算起了1月份应拿到的加班费。“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我的日工资大约是60元,1月份有4个法定节假日和10个公休日,按照有关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拿3倍日工资,在公休日加班拿2倍日工资,那么我1月份的加班费总共可以拿到1900元。”刘勇表示,1月份连续上班虽然十分辛苦,但由于即将拿到的加班费比月工资还多,他感到十分欣慰。
我市某大型超市职工宋晓平,虽然也天天上班,但拿到的加班费却比刘勇少。宋晓平告诉记者,超市因生产销售具有季节性特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是不计节假日,只规定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应完成多少工作时间。这样一来单位只需按日工资1.5倍的标准,支付超时加班费用。今年1月份,她超时的加班费只有500元,加上超市过年发的200元红包,1月份的加班奖励共有700元,相当于她月工资的一半。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士介绍,单位无论采用朝九晚五的标准工时制,还是采用按工作时间计算的综合工时制,都须依法支付加班费。因为今年的1月份,法定节假日共4天(元旦1天,春节3天),公休共10天(1月2日、3日、10日、11日、17日、18日、28日-31日),假期达到14天,这样一来,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加班费就比较多。相对而言,在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单位,由于不计节假日,职工所得的加班费就比较少,但对于在春节期间上班的职工,单位普遍会给予一定的奖励。(记者陈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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