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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9月起实施
2009-08-24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等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制度,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本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的公平、有效实施。

  《办法》明确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核对机构对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对于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对于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对于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对于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办法》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核对对象在提出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待遇的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在查询其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时,法律法规要求本人授权的,核对对象应当书面授权并配合核对机构的调查工作。核对对象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涉及核对内容的,委托核对的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如核对对象隐瞒财产和收入,骗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待遇时,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办法》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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