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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经理不懂"法人代表"遭解聘 劳动争议仲裁:单位没错
2009-07-31

  本市某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的周莉莉,在试用期结束之际,因没能好好解释“法人代表”含义,与一份月薪2.5万元的工作失之交臂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获支持,继而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闸北法院一审宣判仍未支持其诉求。
  
  去年5月,周通过人才市场招聘进入一家大型的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合同约定周担任法律部法务经理职务,每月工资人民币25000元,试用期为2个月。
  
  同年7月初,企业人事部门在对周进行试用期的综合考察和评估中发现,业务部门向周咨询“法定代表人的定义、职位范围及法律责任”过程中,周不能做出正确解释。由此,企业根据劳动合同中“如在任职期间不能胜任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约定,解除与周的劳动合同关系。7月底,周不服企业的解除行为,申请仲裁,被裁决不予支持。
  
  周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高薪聘用的法务经理,应当具备与其岗位、薪资水平相对应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能为具体业务部门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但原告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准,故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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