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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管暂扣物品管理办法:暂扣物品不得超过15天
2009-07-31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近日发布《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新办法规定“拍卖、变卖暂扣物品后所得价款,暂扣物品的当事人明确的,在折抵行政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上缴国库”。

  昨天,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明确表示,新办法的颁布,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行使暂扣物品措施的管理,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新办法加强了措施的实施规范,要求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并需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及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处理方式等。同时强化暂扣物品保管,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暂扣物品保管仓库,实施专人保管,不得损坏、调换、挪用等。

  另外还明确了暂扣物品的处理规范。首先明确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对易腐烂等不宜保管的,要求一般以当日下班处理完毕为准,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暂扣物品,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同时对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易烂、易腐鲜活物品的处理,则由原来的“视情捐助公益事业单位”变更为“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变卖等方式处理,但必须留存证据”。

  其次规定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退还给当事人。此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包括变买、拍卖等,此外还明确变买、拍卖等所得价款,折抵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上缴国库。此条款改变了拍卖所得价款一刀切全部上缴国库的行为,更人性化。

  此外,新办法还着重强调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城管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新增了“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定期对城管执法总队、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暂扣文书使用以及暂扣物品管理、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城管执法人员在暂扣物品管理、处理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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