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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顿饭回家老屋夷为平地 拆迁公司判赔50万元
2009-07-31

  趁屋主不在,拆迁公司竟将房屋夷为平地,屋内财物尽毁,事后才一纸律师函告知房屋属危房,因排险需拆除,并限令签订《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看着好端端的房子眨眼成了废墟,许家六兄妹将松江某拆迁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拆迁公司赔偿许家兄妹共计50万元。

  原告房子成废墟

  许家有7兄妹,大哥许志成已年近80高龄,最小的妹妹也近60岁,他们共同拥有一处面积为76平方米的老房子。这是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大哥许志成和三弟许志国住在里面。

  2006年5月的一天,许志成到小妹家去吃饭,晚上回家,刚到家门口就被眼前的景象吓了一跳。出门前还好好的一栋房子,转眼成了一片废墟,家具、用品等被倒塌的砖瓦砸得一片狼藉。得知拆迁公司是经过三弟许志国的同意下拆的房子,许志成连忙给其他弟妹打电话。六兄妹在质问许志国无果的情况下,几次向拆迁公司讨说法,但都无疾而终。

  正当许家兄妹四处奔走讨说法时,同年7月,他们收到拆迁公司的律师函,告知由于许家的房屋属于危房,经房屋实际居住人许志国同意,该房屋已被排险拆除,函中还限令许家兄妹于月底之前就房屋的拆迁事宜签订《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收到律师函后,许家兄妹向松江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反映情况。房土局明确表示:他们未拆除该房屋,也未授权或委托他人拆除该房屋。

  许家六兄妹认为,拆迁公司未经屋主同意,拆毁房屋,严重侵犯了他们对房屋的所有权,应赔偿相应的损失。2008年8月,许家六兄妹告到法院,要求拆迁公司赔偿房屋被损毁的损失55万元,因无法使用房屋的损失、房屋内财产损失2.2万元。

  法院拆房无依据

  在庭审中,这家拆迁公司认为:自己拆除这套房屋是基于松江区房土局对房屋系危房的认定。在2006年5月中旬,松江即将遭遇台风袭击,公司受房屋共有人之一的许志国委托拆除房屋,因此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首先,认定房屋属于危房,必须经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提出处置方案。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供了由松江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危房通知书》,但是并未经过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也不具有危房鉴定报告应当具备的内容,因此该份通知书尚不足以成为被告拆除房屋的依据。

  其次,以通知书的内容分析,这只是房屋土地管理局提醒许志成搬离,并未委托任何单位强行拆除房屋;再次,就本案而言,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此外,虽然被告提供了由许志国签字的“动迁户交房钥匙手续”,但是由于这套房屋属于6原告和许志国共有,许志国并不能代表全体共有人,所以被告无权以此作为拆除讼争房屋的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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