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辞职的时候有16天年假未休完,公司按照一倍的日工资标准折薪补偿,张小姐则要求按300%的标准折薪。日前,长宁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驳回张小姐诉讼请求。
2006年6月,张小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5月,张小姐申请辞职。离职当日,张小姐要求公司按日工资的300%支付她2007年度10天及2008年度6天的年休假折薪。公司则按日工资一倍的标准支付了张小姐16天年假的折薪5200余元。
张小姐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向法院起诉。被告在法庭上表示,张小姐提出辞职导致公司无法安排她休假,责任不在被告,公司已经按一倍日工资的标准支付了年假折薪,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姐要求按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她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缺乏法律依据;同时,造成张小姐没有休完2008年休假的原因不在被告。被告自愿对张小姐没有休完的年假予以补偿,这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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