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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财产令对方"吃亏" 离婚诉讼频现"虚假债务"
2009-07-31

  目前,在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离婚诉讼中频现“虚假债务”,稀释财产令对方“吃明亏”。这一现象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前不久,浙江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并将于8月组织京、沪、浙、苏等地的法律专家展开相关研讨。

  这两天,正和丈夫打离婚官司的傅女士很烦闷———法院审理过程中,丈夫伍某一下子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民事调解书,这些调解书显示伍某分别向自己母亲、母亲名下的公司、及朋友欠下债务470多万元。一时间“冒”出巨额“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大大缩水,傅女士担心“将来分割财产时,得到的少得可怜”。

  与傅女士一样,同样烦闷的是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贾明军。贾律师近来接手的离婚诉讼中,有不少涉及到“虚假债务”———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从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在实际审判中,这些“虚假债务”很有可能还是被认作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从而使得夫妻另一方“吃明亏”。

  刚离婚,就背上百万债务

  前不久,叶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与丈夫方某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方某“抛”出了两起债务———一张是自己写给母亲的60万元的借条;一份则是民事调解书,证明方某曾向朋友李某借款,尚欠借款本息138万元。

  对此,叶某提出了异议,认为有“虚假债务”的嫌疑。对于60万元的借条,叶某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借条是“后补”,不能直接证明资金流转时方某母子间的真实意思,不排除当时是赠与但事后又转为借贷。对于调解书中显示的2000年方某与李某间的一笔借款,叶某代理律师指出:虽然叶某与方某的确曾于2000年购买了三处房产,但当时的购房资金均为双方自有及双方父母资助,方某没有向他人借巨款的需要,因此,该笔借款“虚假”的可能性很大。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证明这两起债务的“虚假”性,就必须拿出有力证据。然而,叶某一来无法证明方某母子间付给钱款时的真实意图;二来,根据2000年夫妻俩年收入共7万元左右,叶某也无法有力证明方某没有向他人借款的需求。

  据此,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判定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判定方某两起债务存在的可信度较大,宜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分割承担。

  抓出“李鬼”撤销287万债务

  同样是打离婚官司,李女士似乎幸运得多———通过法院的审理,撤销了287万元的债务诉讼,并抓出了串通丈夫作假的人。

  前不久,李女士与丈夫朱某闹离婚。然而,朱某的舅舅张某突然将朱某和李某两人告上法院,要求夫妻俩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77万元及利息10万元。张某向法院提供了4张借条的复印件,并向法院申请对朱某、李某在外地的房产和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

  该案在诉讼主体、证据形式上没有什么瑕疵,但法官在审理时却产生了疑问———张某只是一名国企退休后到民营企业工作的普通工人,哪来那么多钱?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自2007年6月以来,该院已受理了以朱某、李某为被告的案件16件,诉讼标的额达480余万元。其中有不少疑点:张某申请保全的存款均为李女士名下的存款;以朱某、李女士夫妻俩为被告的多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同身份、不同居住地的原告均委托了同一家律所的同一个诉讼代理人。

  法院将审查重点放在了朱某与其舅舅张某身上,发现两人不但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甚至连借款细节也对不上。更可疑的是,近3万元的诉讼费和15万元的财产保全保证金等均由朱某垫付。在事实面前,张某最后承认是与朱某串通捏造了这些借条,目的是为了帮助朱某在与妻子离婚过程中“稀释”共同财产,最终多分得财产。

  据此,法院裁定撤销相关债务诉讼,并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朱某处以司法拘留,而张某因诚心认错,被责令具结悔过。

  专家观点

  法律缺失令造假者胆大妄为

  沪家律所的不少律师向记者反映:近期所接手的离婚诉讼中,有不少当事人想到在共同财产上“做手脚”。而这些想到利用“虚假债务”稀释共同财产的,多数为有钱人,或是在家庭中掌握较多财产、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

  来自浙江省高院的一份调查印证了律师们的这一说法。调查显示:目前以制造“虚假债务”为手段的“虚假诉讼”高发的领域主要为:离婚诉讼、企业债务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等等。据某地法院调查显示,近90%的办案法官表示曾接触到此类案件,80%的法官表示此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沪家所主任律师贾明军告诉记者,仔细分析这些以制造“虚假债务”为主要手段的“虚假诉讼”,会发现以下一些共同点:

  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从相关调查情况看,这类案件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比较普遍。

  “最主要还是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位!”贾明军说,目前,对虚假诉讼中的造假者还缺乏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规范。从现行刑事立法来看,对虚假诉讼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而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也没有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已加大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处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两类行为,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缺乏制约。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也存有疑义,受害人即使向法院提起赔偿诉求,也难获得支持。“种种原因,终使造假者胆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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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份法规能否堵住造假源头

  为了防范虚假诉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意见》规定,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机制和处理机制。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

  此外,根据目前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意见》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重要措施———即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领域和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采取特别审查措施。如,法官可要求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出庭参加诉讼;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要求当事人出具原始证据;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尤其是对债务纠纷,应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基础合同及债权人的经济状况等。

  这份《意见》的出台,得到了不少地方法院的关注和认同。记者获悉,一场由京、沪、浙、苏等法律界人士参与的“有关防范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的研讨,也将于8月举行。很快,以制造“虚假债务”为主要手段的虚假诉讼将被堵在各地法院的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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