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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库给他人居住 邻居起诉要求恢复原状获支持
2009-07-31

  家住杨浦某小区的何先生和王老伯是上下邻居,却因王老伯擅自将车库出租而对簿公堂。近日,杨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老伯限期恢复车库原貌。

  何先生家住一楼,与王老伯拥有产权的地面车库相邻。去年下半年,王老伯将该地面车库出租给他人居住,因地面车库没有必要的生活居住和经营条件,于是租客在车库与储藏室过道内烧饭做菜,将大小便桶放在车库门口,在车库门口洗澡,还不分昼夜洗水果。正常生活受到干扰的何先生与王老伯协商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王老伯辩称,为了增加家庭经济收入,他确实将车库出租给他人居住,但已提醒过租客注意环境、尽量不影响他人生活,况且租赁合同马上到期,合同期满后自己会让租户立即搬走,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地面车库本身并不具备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水、电、煤、卫设施,王老伯擅自改变车库的用途,将其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该行为对何先生的生活确实会带来包括环境、空气、噪音污染等影响,故何先生要求恢复车库原有用途的诉请应予支持。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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