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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计生委重申再生育条件
2009-07-31

  上海市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夫妻生二胎的消息见报后(详见本报7月23日第六版),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具体符合哪些条件方可生育二胎?生育二胎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对此,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近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具体条件。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12种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中,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再生育条件有9种,农业户口的夫妻再生育条件比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多3种。具体为:

  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再生育条件包括:(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6)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7)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8)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9)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农业户口的夫妻在上述9种再生育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3种:(1)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2)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提醒,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再生育手续。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向女方户籍地的街道(乡镇)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选择适用上海生育政策的,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街道(乡镇)办理再生育手续。

  市民可拨打“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或者向区(县)、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咨询有关政策。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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