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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法规保护女性权益 参政权有了"硬指标"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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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记者了解到,《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下简称《规定》)出台,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从辽宁实际出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今后,全省女性在面临就业歧视、生育保险、家庭暴力等问题时,有了更强有力的“保护伞”。
强化妇女参政权利
保障女性参政议政的权利,如今有了硬性的指标规定。本《规定》确定了人大女代表候选人比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强化了妇女参政权利。
多种途径扶持女性就业
《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要为妇女提供就业扶持。其中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通过多种途径开辟适合妇女的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女性也有“取暖福利”
《规定》明确了女性在取暖等福利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权利。本《规定》在保障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方面,对上位法作了若干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或者改组、改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和排斥女职工。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女职工权益的内容,或者签订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专项集体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还应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性离婚全过程受保护
本《规定》还突出了对离婚、丧偶妇女的权益保护。针对许多妇女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或婚姻关系解除后,仍遭受前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骚扰、威胁或人身伤害等现实问题,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暴力妨碍妇女行使诉讼权利,受害妇女向公安机关投诉的,或者夫妻关系解除后,男方以侮辱、殴打、恐吓等形式侵害女方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同时,对保障离婚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作出规定。
明文界定啥算“性骚扰”
禁止性骚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规定》对性骚扰问题以列举的形式给予界定,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本报记者 王晓婷 实习生 姜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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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电话:2282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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