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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呼唤“职业目击证人”站出来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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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宋 彧
交通事故偶发性极大,交警需要目击者的证明,才能很快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难度很大,经常困扰警方的就是缺乏目击证人,现场证据不足。交通肇事呼唤“职业目击证人”。
受害人苦寻目击证人
望着手中刚刚拿到的赔偿款,方女士除了感激交警,还要特别感激那位提供线索的目击证人。
去年7月16日晚8点多钟,沈阳市于洪区方女士的母亲在离家不到300米的地方被撞成重伤。事后,老人回忆说,那是一辆深色小轿车,撞人后停都没停。
这次事故造成老人颅内大面积出血,盆骨骨裂。送至医院时,已昏迷。经过一夜的抢救,总算活了过来。因为老人身体极度虚弱,为了保命,只进行了开颅手术。对盆骨只能做简单处理,将来还要进行手术。
方女士不敢回想已过去的200多个日日夜夜,她告诉记者,母亲经过抢救虽然苏醒了,但却依然在恐惧之中,白天不能和人交流,夜晚又无法入睡,每天都得三四个人照顾。更气人的是,肇事司机跑了,现场遗留的证据根本不足以破案。
直至今年2月,一位当时的目击者出现了,他提供的线索才让案件柳暗花明。
“职业目击证人”利大于弊
前两年,南京和哈尔滨出现“职业目击证人”的报道引起关注。据说,这些人每天都到市内的主干道“上班”,一旦出事,就上前进行记录。受害者会出于感激,给目击者一些“感谢费”。
沈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逃逸科科长常瑞阳告诉记者,沈阳市近年来也有这种人出现,但数量不多。从2007年起,沈阳市开始对提供破案线索的人进行奖励,去年支出奖金2万多元。
有社会学人士预言,“职业目击证人”可能会成为第361行,因为它有社会需求。
那么,这种以赚钱为目的的“职业目击证人”有作证的资格吗?他们提供的证词,司法机关应该采信吗?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谢姝玮说,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是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证人,只有两个条件限制:一是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二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公民,都可以成为证人,提出证据。至于出庭作证的人与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不应该成为证人的限制条件,而仅仅只是影响了此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办案机关或者当事人获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是寻求事实的真相,而不是阻止人家获得报酬。从目前情况看,这种“职业目击证人”的所谓报酬,只是受害人出于感激而给予的馈赠,是一种合法的收入。至于证词应否采信,应与这个证人是否以作证为职业没有关系。因为,一个证人提供的证词,只能作为证据的一个方面,要与物证或者与更多的其他证人证言证据相吻合时,才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职业证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因为其“职业性”而否定其证据价值,而应当按照证据的判定程序和规则处理。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钧说,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人的作证义务观念淡漠,加上我国现行法律缺少完备的证人保护、证人经济补偿等制度,导致自愿作证的人越来越少,执法机关常因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而陷入困境。 “职业目击证人”以赚钱为目的虽然与“作证是义务”的法律规定不相符,且有可能产生因某些“职业目击证人”待价而沽而影响证言公正性的弊端,但他们的出现可以有效地缓解因无人愿意作证而造成的不利局面,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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