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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首批房困家庭申请货币补贴通过审核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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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家庭符合条件,也可到社区申请报名
沈阳晚报讯(主任记者 张晶)截至昨日,沈阳市已有3167户住房困难家庭提出了经适房货币补贴的申请,经过四级审核备案合格的有1075户。记者4月14日获悉,这1075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拿到《资格认定书》后,就可以购买自己心仪的商品房或二手房了。
今年沈阳市改变了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方式,变“暗补”为“明补”,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分配”。货币补贴发放的方式有两种:购买新房的家庭,有关部门将把货币补贴直接划拨到开发商账户,冲抵购房款;购买二手房的,在办完过户或是领取房证后,可直接得到补贴。
预计经适房货币补贴资金近期即可到位,相关部门会为困难家庭及时发放。现在还未报名的家庭也不必担心。因为,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现在都可以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随报随批。
申领经适房货币补贴留意这些问题
1.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2.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线的70%(含70%)(852元/月以下,含852元/月);
3.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城市房屋拆迁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补贴标准为每户5.5万元;
2.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浑南新区为每户4万元;
3.新民市、辽中县为每户1.8万元;
4.康平县、法库县为每户1.3万元。
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货币补贴实施程序
1.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发放《沈阳市保障住房补助资格认定书》。
去年已经申请并取得购买经适房资格的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政策;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尚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需要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需重新申请。
2.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凭《资格认定书》,在3个月内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3个月内没有购买住房的,认定书作废;如今后还需要享受货币补贴的,需重新审定。
3.购买商品房的,凭相关要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购买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时,凭相关要件,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买房人再到指定的银行账户支取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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