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身份证借给别人 借来一身“债” |
2009-04-30 |
|
在贷款合同上,她是个“经理”,还买了车,可这些她自己却一点儿都不知道……
今年40岁的赵女士,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四处打短工。 2007年,她想贷5万元小额贷款用于创业,“可去办理时没给批,说我有贷款没还。我一下就蒙了,我没贷过款啊。 ”
经了解,赵女士得知自己名下没还的贷款是2003年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办的10.2万元汽车贷款。
赵女士在贷款合同上看到,自己成了一名经理。按照约定,贷款应该在2006年5月5日还清,但直到赵女士查询时,贷款依然没有还清,由此产生了5笔不良信用记录。“银行给我的答复是办理时相关证件都很齐全,也有本人签字。我的身份证、离婚证等相关证件都在自己手中放着,我肯定没办过贷款,也没到银行签过什么字。”赵女士开始回忆,“贷款的时间是2003年,当年好像我的同学拿走过我的这些证件,当时说是要帮我办理保险,后来说是没办成就还我了。 ”
赵女士找到同学徐先生求证,“他承认为了帮朋友开公司,借了我的证件办的贷款。后来,因为该公司经营不善,贷款没能及时还。 ”
后来,银行终于追回这笔贷款,但赵女士的不良信用记录却没能消除。“当时银行说,不良信用记录等过几年自然就会消除。 ”
今年,赵女士再次想贷款,这时她才发现当初的不良记录并没有“自然消除”。找到银行,银行方面表示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当时她的贷款是银行、个人、租赁公司、汽贸公司四方一起办理的,当时相关的证件也都全,而且贷款现在也结清了。 ”当时负责办理贷款的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姜琛表示,“我们有一定的审查责任,但是这些证件都是真实的,她把自己的证件借出去,她的责任更大。 ”“这是典型的虚假贷款的一种,由于银行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导致赵女士不良记录的产生,银行应该承担责任。”一名资深法律专业人士表示。
记者 隋冠卓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