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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权益规定呈现四大亮点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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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将于6月1日起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呈现诸多亮点,部分条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解决我省妇女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将起到很好作用。
亮点一:硬性指标保障女性参政议政权。规定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亮点二:在取暖等福利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权利。我省实施规定在保障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方面对上位法作了若干补充。如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或者改组、改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和排斥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还应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在取暖等福利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亮点三:女性享有同等“村民待遇”。规定明确,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派以及宅基地使用、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妇女的上述权利。
亮点四:禁止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的性骚扰。禁止性骚扰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我省也对禁止性骚扰作了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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