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重点查处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 |
2009-04-30 |
|
农村公办学校取消寄宿生住宿费,城市公办学校取消借读费,公办高中收择校费后不准再收取学费
本报讯记者李明报道3月16日,记者从省政务公开办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了2009年我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的意见,查处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成为工作重点。
针对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乱编滥印强行推销教辅材料、擅自立项乱收费、强制服务乱收费、高校乱收费、超标准乱收费、择校择班乱收费等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和各学校严禁强迫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高中教育阶段,公办高中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或随意收费,择校生收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民办学校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乱收费;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群众投诉问题集中,《通知》指出,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部取消寄宿生住宿费,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乘坐校车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借读费,除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规定收取住宿费以及按省政府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各级政府要履行政府投入职责,确保教育经费依法足额投入。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学校活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