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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5·1实施 多数工程不再需消防审核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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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新闻网讯 (记者 孙鹏)记者今天从省消防总队获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消防总队法规处处长曹刚对记者说,新消防法与旧消防法相比有重大的变化,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原消防法六章54条6800字;修订后《消防法》共七章74条10300字,归纳起来,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变化,比如,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新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据了解,现行的《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阶段,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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