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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同居不登记有何麻烦? 同居是否合法有时间槛
2009-04-30
  1994,事实婚姻“时间槛”;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算同居关系,财产处理变化较大   记者 周贤忠   现在老年人再婚只同居不登记的情况不少,主要是怕百年之后给子女留下继承纠纷。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在一起生活,应属事实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另一方当事人及其子女可以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享有继承权。   核心提示   老人去世   子女与继母争遗产   韩某与刘某于1987年10月2日开始同居,韩某与前妻生有四名子女,韩某的子女相继长大离开家庭,刘某则带来一个孩子和韩某一起生活。韩某在世时,其子女与继母之间还算相安无事。可这一和谐关系,在2007年6月13日被打破了。那一天,韩某去世了。   韩某去世后,办理丧事全权由韩某大女儿负责。继母刘某将户名为韩某的定期存折(内有2042.05元)、工资折(内有1610元)交给韩某大女儿,办理丧事所需费用均由韩某大女儿垫付,韩某单位所发丧葬费17759元也由其领取。可是在如何处置韩某留下的遗产上,双方发生纠纷,并最终对簿公堂。   子女辩称   没登记继母无权继承   韩某大女儿称,继母刘某与父亲只是同居关系,并没有登记结婚,因此父亲留下的一处27.04平方米的住房和个人财产继母没有权继承,只有她和弟弟、妹妹才享有法定继承权。   但刘某拿出了韩某生前的一份“房产转让书”,原来2005年6月15日,韩某已将房产指定归刘某所有。刘某认为,韩某自书的转让住房书虽然未标明遗嘱,但其内容符合遗嘱的要求,因此房产应归其所有。因两人在一起已经生活近20年,她带来的孩子也和他们在一起生活,韩某留下的个人财产她和她的女儿都有权继承。   法院认定   属事实婚姻继母有继承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韩某自1987年10月2日开始同居生活直至韩某去世,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故刘某对韩某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刘某所生女儿在未成年时随母与韩某共同生活,与韩某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故其对韩某的遗产亦享有法定继承权。韩某所生子女亦享有法定继承权。   刘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韩某生前已决定将住房交由刘某继承,故该处房产在韩某去世后应归刘某所有,不应由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分割。韩某个人财产应先扣除葬礼必要花费,所剩部分一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另一半由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顺序予以分割。法院判决住房归刘某所有,韩某大女儿给付刘某夫妻共同财产款7007.5元,给付刘某继承遗产款1168元,给付刘某女儿继承遗产款1168元。刘某自愿给付韩某大女儿购买墓地款2602元。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   说法   同居是否合法有“时间槛”   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陈东光告诉记者,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另一方当事人及其子女可以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享有继承权。本案中,刘某与韩某于1987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故应认定事实婚姻。   而从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没登记在一起生活,只能算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个人财产则各自处分,如一方去世,只有其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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