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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为保护老建筑老地名老街区老工厂立法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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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塔、八一公园、八卦街、马路湾……这些承载着沈阳历史的老地标将在今年列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昨日,《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沈阳首次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进行依法规定。
“沈阳是全国109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目前,沈阳市已发现文物古迹1100余处,有129处被列为市级以上文物”,市政府副市级调研员张福乐介绍,随着旧城区改造的需要,使相当一部分建筑物的造型、体量、风格和色彩与古城传统风貌不协调,使具有历史价值的街区、建筑物受到破坏。为保护沈阳的老建筑、老街区、老地名立法成为必要。
在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中,首次依法规定了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历史城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条例(草案)”规定,历史建筑不得拆除、改建、扩建。新建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在历史城区和历史风貌区内新建建筑,高度不能超过保护规划;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当符合建筑风貌保护标准。
针对国内其它城市出现的一些企业出钱给老街路冠名的情况,“条例”特别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历史城区和历史风貌区内的传统建筑、胡同、街道、区域的历史名城。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但如果有单位擅自维修历史建筑,造成历史风貌破坏,将受到最高10万元罚款;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单位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本报记者 朱峰 实习生 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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