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中图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国图鉴社)官方网站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地区消息 > 辽宁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胡锦涛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收租金不提供发票 承租人可拒付租金
2009-04-30
  记者 周贤忠   核心提示:房产开发公司给付出租人房屋租金,同时为方便入账,向出租人索要发票,但出租人不履行此义务怎么办?2月25日,在市法院召开的2008年度优秀指导案例新闻发布会上给出答案,承租人可不按时交租金,并不构成违约。   出租人:拖延支付租金   2005年7月,梁某从某房产开发公司手中购买一处住房,花费191087元。双方同时约定,梁某将该房屋提供给房产开发公司共同合作经营,合作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房产开发公司每年支付房产折旧费19109元。如房产开发公司延期支付超过6个月,需支付折旧费10%的违约金。   梁某称,头两年开发商还照常支付折旧费,可从2008年开始,却不按约定给付折旧费。梁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按协议约定给付2008年全年折旧费19109元,并依协议给付违约金。   开发商:因没得到发票   开发商辩称:开发商作为企业,有权要求梁某提供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载入企业会计账册。因为梁某未向其提供折旧费相应发票,所以双方产生纠纷,致使折旧费拖延给付。因为未给付折旧费的原因不是开发商造成的,所以开发商不同意给付违约金。   一审: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按双方签订的房产合作经营协议,开发商应当按约定返还梁某2008年全年的折旧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开发商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故对梁某要求返还2008年全年折旧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开发商逾期给付2008年上半年折旧费,而合同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标准,故开发商应按2008年上半年度折旧费9554.5元的10%,赔偿梁某违约金955.45元。法院判决房产开发公司给付梁某违约金955.45元。宣判后,梁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确认开发商要求提供发票的主张不成立。而开发商则服从原判。   二审:开发商不构成违约   市法院认为,梁某以其所购房屋作为投资,交由开发商进行经营,而其只收取固定收入,该行为应为租赁性质。缴纳房屋出租计征的税费并向开发商提供发票是梁某应履行的义务,故对梁某提出的其无提供发票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梁某拒绝向开发商提供发票,故开发商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梁某租金,系属开发商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梁某并不构成违约。原审认为开发商逾期给付折旧费,判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显系错误,但鉴于开发商对此未提出上诉,并表示服从原审判决,故市法院对该项判决不予调整。市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出租房屋应提供发票   市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董菁评析此案认为,出租人应否给承租人提供发票的问题,在以往案件审理中,如果出租人为自然人的,合同相对人在给付房屋租金时要求出租人提供相应发票,是否是其合同权利,审判实践中对此认识不尽一致,通常以开具发票、缴纳税款是公法所调整的范畴,应由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非合同权利,不能以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不予审理和支持。而此类纠纷普遍存在,本案判决出租人如不出具发票,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不构成违约,对该类型案件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本案中,梁某作为出租人,开具发票是其承担纳税义务的需要,同时也是开发商规范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的需要。根据开发商给梁某出具的折旧费给付确认单记载,开发商已经向梁某声明在收到折旧费后向其提供租赁发票,梁某也收到了该确认单并在该确认单上签字。因此,开发商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梁某租金,系属开发商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梁某并不构成违约。开发商要求梁某提供发票也是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关链接
    · 和珍稀植物亲密接触 沈阳植物标本公园免费
    · 沈阳市招募清洁环境服务志愿者
    · “十二五”沈阳将开建三条地铁线路
    · 浑南新区:立体化整治环境
    · 9日,沈阳全民卫生清洁日
    · 沈北新区:全面提升环境质量
    · 沈阳上半年慈善筹款850余万元
    · 感受沈阳地铁 地下17米列车疾驰如风
    · 盛世盛宴——中国沈阳首届动漫电玩节探秘
    · 全沈阳市中小学校舍将逐栋“体检”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65号4楼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 京ICP备091106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