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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出台七条新政 转外就医不再指定限定医院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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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晚报讯 今后,沈阳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百姓将享受到更多医保福利。2月17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七条新政策,增加了门诊特病的范围,取消了特病门诊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等,参保者将节省更多的医疗费用。
新政1:特病门诊增加12种
从2009年4月1日起,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参保者可在门诊享受待遇的特殊病种由原来的6种增至18种。新增的门诊规定特殊病种包括: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等。
【解读】 药品实行限额补助
沈阳市劳动局医保处处长王蔚介绍,符合门诊规定病种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实行限额补助制度,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再由个人担负。根据不同特病病种,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从350元到12000元不等。
新政2:不用再付“起付标准”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取消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解读】 大幅减轻个人负担
这样一来,将大幅减轻门诊特病患者的个人负担。“每年可减轻个人负担250元到600元不等。”医保处替老百姓算了一笔账。
新政3:提高统筹结算标准
单病种的结算种类在原来的20个单病种基础上,增加了14个,包括肝硬化合并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胰及十二指肠切除术、先天性心脏病(含介入治疗)等。病种单独结算标准比住院均次定额结算标准提高了1倍到6倍,同时也提高了原有部分单病种的结算标准。
【解读】 缓解医院费用压力
“这项政策,特别保证了重、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同时,也较大程度地提高了基金支付比例,缓解了定点医院承担医疗费用的压力。”市劳动部门表示。
新政4:转院不再指定医院
今后,凡符合转往外地就医条件的参保患者,原则上可转往京、津、沪三市为主的三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指名限定转外就医的医院。
新政5:住院病种重新划定
从今年1月1日起,取消了557种住院病种,改为参照卫生部门规定的ICD病种编码进行管理结算。
新政6:增加医院拨付额度
在《关于拨付2009年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通知》中,决定从2009年起增加对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拨付额度。
新政7:未招工知青进医保
从今日起,沈阳下乡知青因特困办理回城落户且未办理招工手续,现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已按相关文件参加养老保险,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继续由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务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允许这部分人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组稿件由记者 丁宁 实习生 冯爱惠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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