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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三十儿放鞭炸手算工伤? 被告的老板直叫屈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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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八一大早,窗外传来的阵阵鞭炮声让白华(化名)的心隐隐作痛。他抚摸着伤痕累累的右手,追悔莫及。要是一年前的三十儿晚上,自己不喝那么多酒,放鞭时加点儿小心,就不会有今天的伤痛,也不会有纠缠了一年的官司。
三十儿放鞭炸出官司
2006年3月,25岁的白华从朝阳老家来沈阳打工,在一家饭店当上了保安。2008年年三十儿,酒店宣布:晚上聚餐,吃完放假!白华在聚餐时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时已接近半夜,一些员工没有回家,自愿留下放鞭炮守岁。白华和几个小伙儿没顾得上问老板,就把一楼大堂内的几箱子烟花搬了出来,在门口放了个痛快。酒醉恍惚中,白华手中的一个二踢脚爆炸了,他的右手被炸得血肉模糊,手指骨折。
好事儿变成了坏事儿,春节刚过白华就和老板打起了官司。由于治疗手伤需要一大笔费用,而酒店老板又拒不负责,白华只好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由起诉至法院。
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看到白华酒后放鞭受伤,酒店老板又生气又可怜,“我在年三十儿晚上买鞭炮让员工庆祝,本身没啥错。这小子喝那么多酒,放鞭时不注意,把自己炸了,咋能让我赔呢?再说,大堂里那几箱鞭炮是我想留着初一放的,我也没让他们放啊!”
老板的代理律师认为,白华在酒店打工两年多,工作稳定,酒店又给他交了养老保险,他和酒店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白华起诉状中所说的“雇佣关系”,白华也不是这个酒店的“雇员”。既然是劳动关系,就应该适用《劳动法》中的条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法院应该驳回他的起诉。而白华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他与酒店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按照雇佣关系赔偿。
半夜放鞭算不算工伤?
酒店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即使法院认定白华与酒店是雇佣关系,但他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也不属于“从事雇用活动”的范畴。他在非工作时间(晚上12点)自愿逗留在酒店,没经过老板指令,燃放烟花爆竹,根本不是“履行职务”。老板作为酒店的经营管理者,只在工作时间及白华所从事的工作范围内有管理、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业余生活没有管理责任,由此发生的伤害后果应由白华自行承担。
经过一年的折腾,官司终于有了结局。虽然在法院调解过程中,酒店坚持认为,白华在燃放烟花前曾大量饮酒,燃放烟花过程中不听同事劝阻,本身具有明显过错,酒店仅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官的努力下,今年春节前夕,白华终于拿到了酒店支付的1万多元的赔偿金。
本报记者 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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