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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荣获“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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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日报讯(记者于海、通讯员岳阳)1月31日,记者从市建委获悉,继荣获“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后,沈阳市又荣获“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这是国家在节水方面给予一座城市的最高荣誉。
“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志着一座城市对水资源节约、高效、科学利用的整体水平;同时更体现着城市发展的竞争力、可持续能力和软实力,是一座城市发展的名片。2005年12月沈阳市成功进入省级节水型城市行列后,立即按照国家级节水城市标准深入开展节水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据市建委节水办主任富饶介绍,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及《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规定,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考核标准共分为:创建的基本条件、基础管理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和鼓励性指标等4项25条。去年9月4日至5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领导及专家组成的全国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组莅临沈阳,对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考核组对沈阳市创建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沈阳是全国较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的城市之一,多年来在节水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和宝贵的经验,特别是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了节水管理力度,在城市节水减排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随着城市节水工作的不断深入,目前,沈阳市工业用水单位已基本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对日供水量5立方米以上的大生活用水单位也逐步实行了计划管理。在工业用水方面,积极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串联使用和污水处理回用等节水技术措施,使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5%,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1%,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通过强化节水管理,沈阳市节水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多年平均节水量为4500万立方米,相当于节省一个日产水12万立方米的供水水源,为缓解沈阳市用水紧张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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