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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被狗咬伤告三家 一狗伤人为何三人赔?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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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贤忠
核心提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成为一种时尚,同时因宠物伤人的纠纷也日渐增多。1月22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案例,因狗伤人,三名对狗都有管理责任的人被判共同赔偿受害人。
小孩被狗咬伤告三家
2007年5月25日中午,7岁的魏某到同学(姜某的儿子)家去玩,走至全某的院内时,被拴在院内的大狼狗咬伤。因治疗花费医药费8650.42元,面部损伤伤残程度为10级。可是魏某家长在找狗的主人赔偿时,却遇到麻烦。
已经60多岁的全某说,他是狗的主人,他愿意赔偿,可是他却无力赔偿。对此魏某家长认为,咬伤魏某的狗就在院内拴着,住在院子里的有三家,其中全某与李某虽已离婚,但两人一直在一起居住,事发后才分开居住,同时李某的儿子姜某(全某的继子)也在同一个院内居住,他们应该都是狗的管理者,应该由三人来共同赔偿。魏某将三人都告上法庭。
一名狗主人愿意担责
李某、姜某辩称:他们与全某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姜某是暂住母亲房子,与全某无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全某则辩称:我是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我与李某已经离婚,同吃同住不是事实。我与姜某没有关系,应由我一个人赔偿。
魏某答辩称:魏某被狗咬伤后,李某、姜某经村委会调解暂付2000元医疗费并到医院看望两次,事发后姜某将狼狗转移到他处,他们都是狗的管理者。
三人共管三人共赔
一审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咬伤魏某的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如何认定。表面看狗的饲养人应是全某,因为全某与李某已离婚多年,而全某亦承认是狗的主人。但从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收条可证实,魏某是被李某家的狗咬伤,李某同意暂付医疗费2000元,以及村委会出具了李某与全某同吃、同住一起生活的证实。姜某系李某的儿子,亦承认与李某长期共同生活,事发后李某及姜某曾去医院看望过魏某。因此应认定全某、李某、姜某为狗的共同管理人。由于三人未尽到对动物的充分注意、谨慎小心的控制管理义务,对魏某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全某、李某、姜某赔偿魏某经济损失1.9万余元。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
说法
什么情况下宠物伤人要担责?
市法院少年庭法官贺晓彬告诉记者,判断谁是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能仅凭狗归谁所有。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尽管没有完整合围的围墙,但三座房子是连在一起的,且周围没有其他建筑,应视为通常意义上的院子。三被告现在虽然不是一家人,但仍相互关照,交往密切。作为动物的狗并不知道其所有权归谁,以及三被告之间的关系。三被告均承认在对方不在时给狗喂过食,该狗实际上也起到了为三被告看家护院的作用。因此,应认定三被告都是狗的管理者,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在发生狗伤人事件时,如果被咬者是出于喜爱之情进行的逗狗行为造成了被咬的结果,责任由被咬者与养犬人共同负责。如果是被咬者因虐待狗而被咬,则被咬者负全责,养犬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去以上两种情况,被咬者如果是在没有招惹狗的情况下被咬,则养犬人负全责。
法官在此提醒,饲养者或管理者应看管好自己的宠物,以免伤人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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