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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老年人享受“常回家看看”立法之乐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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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辽宁频道12月29日消息(记者范春生)新年将至,辽宁省很多老人开始享受一家老小团圆、其乐融融的温暖亲情。10月1日起,《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这个“条例”规定,赡养人要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立法“创新”
有关统计显示,截至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1.53亿,占总人口的11.6%。辽宁省目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为631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4.7%。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法律对人口老龄化形势,许多与养老相关的问题亟待解决。《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应运而生。
开门立法
2008年1月,辽宁省“两会”召开,尹松励等几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实施近20年的《辽宁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建议。他们认为:“1988年制定的《辽宁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实施后一直没有修订,由于立法之初的人口、法律、社会条件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已经不能更加全面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在省人大代表提议下,1月28日,新产生的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为1号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过程中,辽宁省人大实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立法二处处长刘晓东说:“条例草案经二审后向社会公法律,广泛征求意见。其间共收到150多条意见和建议,其中部分内容已被吸纳。”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小平称:“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公益性单位对老年人减免的费用如何承担’这一问题,一度成为被关注的焦点。为此,我们组织召开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和三级医疗主管部门及医疗单位等公益性单位参加的座谈会。经过大家讨论研究,最终确定了由政府‘埋单’的方案。这一过程也是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
关注老年人情感,需要彰显“和谐”之本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共37条,以体现国家立法精神、充分吸纳保障老年人权益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切实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为三大基本原则,在权益保障力度、政府责任、优惠优待的内容,以及享受优惠优待的年龄范围等问题上,有较大的突破。
据刘晓东等介绍,近年来,因为家庭结构、工作模式等变化,独生子女大量增加,出现了大批“空巢老人”。常言说:“树老怕空心,人老怕冷清。”养老并非只满足老年人的衣食需求,更要关注老年人的情感需要。为此,“条例”规定,成年子女对老年人有“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慰藉义务。“条例”第3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一大亮点,在于将成年子女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受到辽宁省老年人普遍欢迎。沈阳市沈河区一位姓张的退休干部告诉记者,儿子常年在外面做生意,女儿在上海工作,儿子和女儿尤其是儿子,一年回不了几趟家,“条例”出台,将提醒子女“常回家看看”。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强化政府的责任。比如,这一条例规定:将老年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法律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这既体现了政府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视,又彰显了‘让发展成果惠及于民’的时代主题。”李小平说。
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冯昀认为,以立法的方式唤醒年轻人的“精神赡养”意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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