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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途中被火车撞死 工伤鉴定时发生争议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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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张雁
上班途中过铁路道口不幸被动车组撞伤致死,是否属于工伤?在作工伤认定时引出一个火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新话题。劳动部门认为火车不是在道路上行驶,不属于机动车,得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沈河区法院最终对劳动部门的结论予以纠正。
核心提示
家属:为啥不给认定工伤
刘某是沈阳某煤矿职工,于2007年3月16日14时30分许上班横过火车道口时,被一列动车组撞死。刘某家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为工伤的规定,向死者单位申请认定工亡,可刘某家属却遭遇麻烦。
煤矿称:撞死刘某的车不是机动车,机动车是在道路上行驶,而火车是在铁路线上行驶。而且刘某是横穿铁路线上班,并不是刘某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刘某明知横穿铁路线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穿越铁路线,其造成的后果不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部门:火车不属于机动车
火车不是机动车,难道火车属于非机动车吗?刘某家属于2007年4月5日向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没想到劳动部门给出了相同的说法,并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书。刘某家属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火车不是在道路上行驶,因此火车不属于机动车。另外,从提供的事故现场报告和铁路公安处提供的笔录看,擅自进入火车铁路防护网的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该局对刘某家属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政策得当,程序合法,建议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撤销不予工伤认定书
法院认为: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但该局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概念的理解有偏差。
由于火车、轻轨、地铁等轨道交通活动不属《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该法对“机动车”概念的解释不包括火车。《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中并不排除“上道路行驶”车辆以外的其他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故在理解“机动车”含义时,不应机械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概念。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由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沈河区法院与近日一审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上下班遇机动车事故属工伤
沈河区法院行政庭法官侯兰平评析此案认为,许多用人单位往往狭隘的理解工伤,认为工伤,只有在工作中负伤,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含义,但应作符合客观现状的合理解释,即:该条文中所指“机动车事故伤害”不仅包括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而且还应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地铁等交通工具,以体现对遭受职业伤害之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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