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鞍山新规:父母、子女可“捆绑”进行公积金贷款 |
2009-04-30 |
|
新华网辽宁频道12月11日消息(记者王炳坤、陈光明)回迁安置住房的新增面积部分可使用公积金贷款,父母可以作为子女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夫妻两人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45万元……辽宁省鞍山市日前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定,让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百姓。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为支持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日前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贷款首付款的比例由30%降至20%;职工贷款最终还款年龄由男60岁延至65岁,女55岁延至60岁;上调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职工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双职工由30万元提高到45万元。以往多数城市的公积金贷款范围只包括新建商品房及二手房,而根据鞍山市的新规定,回迁安置住房的新增面积可使用公积金贷款,这为城市拆迁人群解决了不小的困难。
父母、子女可“捆绑”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也成为新规定的一大“亮点”。专业人士介绍,根据公积金贷款中“月还款额根据工资收入限定(一般不超过50%),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借款人剩余工作年限”的规定,一些年轻的子女刚参加工作时基本工资收入不高,受月还贷额限制,贷款额度也不能太高;而他们的父母作为老职工,虽然工资收入较高,但因剩余工作年限较短,若贷款须三五年内还清,还贷压力也很大。而鞍山市的新规定明确:新职工父母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父母较高工资收入的证明,做共同还款人,为子女贷款偿还能力做保障,使其能够享受更高额度的贷款,也就是说可以用子女的贷款期限、父母的贷款额度,满足市民用公积金买房的需求。(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