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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通过审议
2009-04-30
  辽宁日报讯 记者谢文君报道 经过三次审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数次修改之后,备受关注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从明年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这标志着我省物业管理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   《条例》首先明确,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条例》还对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提高了物业管理入行“门槛”,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对于住宅小区建成后,在居民未入住之前,存在的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扯皮”现象,《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项目及其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收取办法及计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合同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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