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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房产新政” 沈冬季房交会实行购房补助政策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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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彭跃东)12月2日,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中国·沈阳2008冬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将于12月10日至14日在沈阳科学宫举行,为落实市政府25条“房产新政”,将继续实行房交会期间购房补助政策。
按照“25条房产新政”,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按现行标准的75%收取,交款时点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查档证明费减半收取;存量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新建非住宅商品房转让手续费、住宅房屋登记手续费、非住宅房屋登记手续费均减半收取。
凡在本届房交会期间购买参展开发商销售的商品住宅的消费者继续享受市财政局、房产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房交会期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实行补助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沈财农税〔2003〕408号)所规定的购房补贴政策。具体是:
在沈阳市各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者(包括买房落户的),均可享受补助政策。
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发给补助资金;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至18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发给补助资金;个人购买存量住房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发给补助资金。
拆迁取得政府货币安置补偿已享受差额缴纳契税政策的购房人,如新购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的,按照面积差额领取补助资金,但个人住房补助资金不能超过其应已缴纳税款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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