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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从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煤气销售价格
2009-04-30
曲世民 记者云晓 大连日报讯 记者从大连市发改委获悉,根据国家有关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经价格听证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我市煤气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幼儿园)用气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40元;工业、商业(含行政事业单位)用气分别由每立方米1.40元、1.60元统一调整为2.40元。我市现行的煤气销售价格是1996年调整的。近年来,受煤气生产原材料等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影响,煤气生产成本逐年提高,煤气生产企业亏损逐年增加。为缓解煤气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资源节约和城市煤气事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适当调整煤气销售价格。 煤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保家庭将通过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办法给予适当的补贴。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调整之前,由市财政对城市低保家庭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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