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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局出台新政 跨市企业可冠“沈阳”名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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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共计58条。省工商局副局长王福全指出,“工商58条新政从9个方面重点解决关乎企业发展的实际问题,并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用提出减免,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对经济渡难关、保增长有着深远的积极作用。”
工商登记管辖权限下放
工商58条新政中有关支持服务业发展的10条政策尤为引人注目。新政提出下放登记管辖权限和简化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有限公司(不含外资企业)由市局明确标准,下放驻区分局登记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由辖区驻区分局负责;个体工商户全部委托辖区工商所登记管理。”
新政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兴办现代服务业企业。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
在推进产业结构优化方面,新政支持服务业企业跨行业多样化经营、网络化经营和连锁经营,全面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
企业申请冠“辽宁”名条件放宽
新政决定建立沈阳经济区八城市间定期协调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统一优惠政策和服务标准,建立企业登记注册文件互认制度,允许跨市投资设立的企业以“沈阳经济区”作为行政区划使用,允许各城市间按原名称迁移企业。
“目前,只有沈阳和抚顺这样操作过。”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措施》的意思,就是说今后鞍山、本溪、营口等7个城市的企业都可以用“沈阳”来冠名,这样就打破了以往的地域限制。但具体操作还需要各市之间进行商谈,制定框架协议。
放宽了冠以“辽宁”名称条件,对住所在沿海产业园区,信誉程度较高且有跨地区经营需要的企业法人申请冠“辽宁”名称的,只要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即可予以核准。这对企业到南方进行招商引资等提供了有利条件。
部分人群免3年注册登记费
工商部门今后还将继续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新政提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等一切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
而对于企业年检时必须提交的审计报告,《措施》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年度审计的公司和高危行业、种养殖等列入重点监管行业的公司及3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列入信用监管重点监管对象的公司外,其他企业年度检验时一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这将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其实审计报告的内容并不多,但是由于需要经过中介,因此企业需要负担的费用不低,而且时间长,取消后,仅这一项就将为全省的企业减负5亿元人民币。
申办企业集团条件再放宽
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外资企业发展方面推出的新政力度也有突破。新政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标准。只要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即可申办企业集团。
新政提出出国留学人员、华侨等以其在外国的资产回国投资创办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委托他人代为出资。
新政放宽公司注册资本货币比例限制。允许分公司经营范围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其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外埠企业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免予办理登记。
本报记者 高薇
实习生 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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