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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调整
2009-04-30
  沈阳晚报讯(记者 丁宁)辽宁省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进行了调整。11月18日,记者从辽宁省劳动厅获悉,调整后标准已开始执行。   省劳动厅表示,本次调整标准是为了进一步改善企业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全省经济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确定的调整标准。企业离休人员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相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执行。   按照新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1.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进行调整。   2.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系农村居民的,按其农村所在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低于原各市确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   3.企业职工(含已离退休人员)因工(公)死亡的,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生活救济费标准。   4.调整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按照规定,对已纳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范围并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待遇的人员及发放标准进行全面认定、清理。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身份条件的认定,应严格按辽劳险[1992]141号文件执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但纳入享受范围的人员、过去纳入享受范围但现在已经失去供养条件的人员、超标准享受待遇的人员要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已纳入享受范围的人员,要严格认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享受生活救济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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