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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房”也能卖 “疑难公有住房”今起可出售
2009-04-30
  沈阳晚报讯(主任记者 张晶 实习生 吴佳)按现行房改政策卖不了的公有住房,如今也能出售给个人了;而且,卖房的收入将用于这部分住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今后,像“三不管”的公有住房再出现房顶漏雨这样的棘手问题也能解决了。11月4日,沈阳市房产局下发《关于解决出售公有住房疑难问题的通知》,对这类住房的出售进行了具体规定。   “无主房”也能卖了   沈阳市从1995年开始正式出售公有住房。目前,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工作已接近尾声。但企业在体制改革、权属变更中,部分公有住房出现弃管、产权不清、产权单位灭失、产权单位不具备房改操作条件等情况,按现行《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沈政发[1994]52号)及实施细则规定:“公有住房由产权人负责出售”,这部分公有住房无法参加房改。   因此,沈阳市下发了《关于解决出售公有住房疑难问题的通知》,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无法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出售问题,采取由区(开发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区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售,社区全力配合的方式解决,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向职工出售。   售房收入用于修房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收入,由出售单位存入专用账户。如果确实急需支取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用,需要经出售单位审核,区政府批准后,按相关政策和规定支取。   出售后的住房,继续由原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没有管理单位的,由出售单位指定或者委托管房单位进行管理。对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进行修缮,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由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的单位组织,维修费用可在售房收入中支取。   如果您想咨询出售公有住房方面的相关政策,可以拨打沈阳市房产局房改办电话82978631进行咨询。   相关链接   出售“疑难公有住房”的程序   申请房改购房人为承租代表人,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住房租赁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区(开发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填写《出售公有住房核查表》(一式3份)。   出售单位(部门)要根据申购人的住房地址、公有产权房来源情况等信息,到市或区(开发区)、县(市)房产产籍部门核查相关情况(产籍部门免收查档费)。并到原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了解公有住房产权弃管、破产、转属转制等无法为承租人办理房改手续的具体情况,并将结果填入《出售公有住房核查表》。   经核查确认,符合出售条件的,出售单位(部门)将《出售公有住房核查表》交与申购人所在社区,社区负责对申购人的承租人身份情况、同住人情况、使用权变更情况、住房租借情况等予以核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复核签署意见后,返给出售单位。   经出售单位(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的,要以出售单位为甲方、申购人为乙方的形式,与申购人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及“出售公有住房补充协议书”。   出售单位在与申购人签订两协议书后,按现行的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程序、价格和政策进行房改操作。并在所填写的“售房清册”和“售房发票”的名头后,括号注明“出售公房”。   市、区(开发区)、县(市)的房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出售单位的房改售房相关手续后,为申购人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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