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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推机动车维修合同 向社会征意见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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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 记者谭新杰 通讯员吕作武、刘珣报道:假如您是一位车主,您的爱车在承修过程中遭遇过哪些合同纠纷?在哪些情况下您可以拒付修车费用,并要求维修厂家索赔? 记者昨从武汉市运管部门获悉,为规范机动车维修厂家经营行为,维护车主合法权益,武汉市工商局合同处、市交委运管处、市道路运输协会机动车维修专委会,共同制定了《武汉市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拟在全市机动车维修厂家全面推行,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时间自2009年4月17日至5月16日止。 广大车主可登录武汉道路运输信息网(www.whdyxxw.com)和武汉交通政务网(whjt.gov.cn)浏览《武汉市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发送邮件至whwxb@126.com和tanshine@sina.com。 据了解,武汉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70多万辆,且每年以16%以上的速度递增,与之配套的机动车维修市场也迅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市共有机动车维修业户1200余户。但在机动车维修市场发展的同时,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合同对承托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致使修车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 据悉,此次即将推行的《武汉市机动车维修合同》主要对托修车辆基本信息、维修项目、配件提供方式、维修概算费用及结算方式、维修期限、验收方式、质量保证期等内容进行细致的约定。 同时,《武汉市机动车维修合同》明确了承托修双方对车辆维护、修理服务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因维修厂家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维修厂家未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主可拒付维修费用;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厂家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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